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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水質量標準
2013-09-03 14:37:38地下水質量標準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/T 14848-91、引言
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、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、保障人民身體健康、促進經濟
建設,特制訂本標準。
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、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。
2、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2.1、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、地下水質量監測、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
。
2.2、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,不適用于地下熱水、礦水、鹽鹵水。
3、引用標準
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
4、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
4.1、地下水質量分類
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、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,并參照
了生活飲用水、工業、農業用水水質*高要求,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:
Ⅰ類: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,適用于各種用途
Ⅱ類: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,適用于各種用途
Ⅲ類: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,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、農業
用水
Ⅳ類: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,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,適當處
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
Ⅴ類:不宜飲用,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
4.2、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(見表一)表一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項目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色(度)≤5≤5≤15≤25>25嗅和味無無無無有渾濁度(度)≤3≤3≤3≤10>10肉眼可見物無無無無有PH06.5~8.55.5~6.5
8.5~9<5.5,>9總硬度(以CaCO3計)(mg/l)≤150≤300≤450≤550>550溶解性總固體(mg/l)≤300≤500≤1000≤2000>2000硫酸鹽(mg/l)≤50≤150≤250≤350>350氯化物(mg/l)≤50≤150≤250≤350>350鐵(Fe)(mg/l)≤0.1≤0.2≤0.3≤1.5>1.5錳(Mn)(mg/l)≤0.05≤0.05≤0.1≤1.0>1.0銅(Cu)(mg/l)≤0.01≤0.05≤1.0≤1.5>1.5鋅(Zn)(mg/l)≤0.05≤0.5≤1.0≤5.0>5.0鉬(Mo)(mg/l)≤0.001≤0.01≤0.1≤0.5>0.5鈷(Co)(mg/l)≤0.005≤0.05≤0.05≤1.0>1.0揮發性酚類(以苯酚計)(mg/l)≤0.001≤0.001≤0.002≤0.01>0.01陰離子合成洗滌劑(mg/l)不得檢出≤0.1≤0.3≤0.3>0.3高錳酸鹽指數(mg/l)≤1.0≤2.0≤3.0≤10>10硝酸鹽(以N計)(mg/l)≤2.0≤5.0≤20≤30>30亞硝酸鹽(以N計)(mg/l)≤0.001≤0.01≤0.02≤0.1>0.1氨氮(NH4)(mg/l)≤0.02≤0.02≤0.2≤0.5>0.5氟化物(mg/l)≤1.0≤1.0≤1.0≤2.0>2.0碘化物(mg/l)≤0.1≤0.1≤0.2≤1.0>1.0氰化物(mg/l)≤0.001≤0.01≤0.05≤0.1>0.1汞(Hg)(mg/l)≤0.00005≤0.0005≤0.001≤0.001>0.001砷(As)(mg/l)≤0.005≤0.01≤0.05≤0.05>0.05硒(Se)(mg/l)≤0.01≤0.01≤0.01≤0.1>0.1鎘(Cd)(mg/l)≤0.0001≤0.001≤0.01≤0.01>0.01鉻(六價)(Cr6+)(mg/l)≤0.005≤0.01≤0.05≤0.1>0.1鉛(Pb)(mg/l)≤0.005≤0.01≤0.05≤0.1>0.1鈹(Be)(mg/l)≤0.00002≤0.0001≤0.0002≤0.001>0.001鋇(Ba)(mg/l)≤0.01≤0.1≤1.0≤4.0>4.0鎳(Ni)(mg/l)≤0.005≤0.05≤0.05≤0.1>0.1滴滴涕(μg/l)不得檢出≤0.005≤1.0≤1.0>1.0六六六(μg/l)≤0.005≤0.05≤5.0≤5.0>5.0總大腸菌群(個/l)≤3.0≤3.0≤3.0≤100>100細菌總數(個/l)≤100≤100≤100≤1000>1000總σ放射性(Bq/l)≤0.1≤0.1≤0.1>0.1>0.1總β放射性(Bq/l)≤0.1≤1.0≤1.0>1.0>1.0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,分為五類,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。以地下水為
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,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,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
。
5、地下水水質監測
5.1、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。檢驗方法,按國家標準GB5750《生活飲用
水標準檢驗方法》執行。
5.2、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,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,
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(豐、枯水期)。
5.3、監測項目為:PH、氨氮、硝酸鹽、亞硝酸鹽、揮發性酚類、氰化物、砷、汞、鉻
(六價)、總硬度、鉛、氟、鎘、鐵、錳、溶解性總固體、高錳酸鹽指數、硫酸
鹽、氯化物、大腸菌群、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。
6、地下水質量評價
6.1、地下水質量評價,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,可分為單
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。
6.2、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,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,劃分為五類,代號與類別代
號相同,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,從優不從劣。
例:揮發性酚類Ⅰ、Ⅱ類標準值均為0.001mg/l,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.001mg/l
時,應定為Ⅰ類,不定為Ⅱ類。
6.3、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,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。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:
6.3.1、參加評分的項目,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,但不包括細菌學指
標。
6.3.2、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,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。
6.3.3、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(表二)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。表二類別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Fi0136106.3.4、根據F值,按以下規定(表三)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,再將細菌學指標評
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。如“優良(Ⅱ類)”、“較好(Ⅲ類)”。表三級別優良良好較好較差極差F<0.800.80~<2.502.50~<4.254.25~<7.20>7.206.4、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,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,也可根
據具體情況,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、豐水期平
均值進行地評價。
6.5、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,除采用本方法外,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。
7、地下水質量保護
7.1、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、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,保護地下水
水源,必須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
有關規定執行。
7.2、利用污水灌溉、污水排放、有害廢棄物(城市垃圾、工業廢渣、核廢料等)的堆
放和地下處置,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,征得環境保護部
門批準后方能施行。上一篇:上泰儀器公司介紹下一篇:米頓羅G系列計量泵及備件包開通防偽查詢系統